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57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法定代理人 鄭摩西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芸 律師被告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麗瓊 訴訟代理人 傅俊立
鄭意玲 錢裕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約貝 律師
蘇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更正前主文欄更正後主文欄被告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應予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