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80號聲請人 謝德望 (即 洪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8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2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7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