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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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原告 許妤璇 被告 呂炳陞
劉韋汝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