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郭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訴,請求損清償債務,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而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以102年度補字第2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4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2年6月28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逾期且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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