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
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