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伯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芳瑩
蘇明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五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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