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游泓毅
游月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被告 游忠勇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關於被告究竟實際獲得之利益為若干,容有疑問。
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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