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至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731、28185號、100年度偵字第2629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呂至泰被訴竊盜 羅永宏 財物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以
100年度易字第1013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就被告呂至泰被訴竊盜羅永宏財物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裁定中,關於呂至泰被訴竊盜羅永宏財物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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