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13樓之1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住台北市○○路○段○○○○○號13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陳曉玫 住台北市○○路○段○○○○○號20樓上列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豐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林豐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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