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利晏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利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利晏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5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99年3月12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99年8月23日20時許,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1月2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61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3月,於100年2月25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受刑人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