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60號聲請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得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票號635052號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
三、提出正確之本票附表(原附表發票日均與本票不符)。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