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啟緯(原名劉啟華)選任辯護人蔡清河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123號),及移送併案(103年度偵字第128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劉啟緯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啟緯(原名為劉啟華)前㈠曾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6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54號裁定減刑後、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復㈡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54號裁定減刑後、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㈠、㈡經接續執行後,至民國100年8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手法,竊取如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劉啟緯復另行起意,與 林嘉 清(另案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5、14、
17、18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5、14、17、18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號5、14、17、18所示之手法,竊取如附表編號5、14、17、18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劉啟緯復另行起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3至4、6至13、15至16、19至20號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3至4、6至13、15至16、19至20號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號3至4、6至13、15至16、19至20號所示之手法,竊取如附表編號3至4、6至13、15至16、19至20號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嗣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比對劉啟緯行竊時之服裝特徵,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啟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劉啟緯對於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本院卷㈠第127至213頁)、被告身分比對蒐證照片、警方行動蒐證照片及被害人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存卷可參(歸仁分局警卷第139至149頁、第150至174頁、第34至66頁),以及扣案物品在卷可稽,是被告劉啟緯所犯前揭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劉啟緯如附表編號1至20號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劉啟緯就附表編號5、14、17、18號之竊盜犯行,與被告 林嘉清 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劉啟緯就附表編號3至4、6至13、15至16、19至20號之竊盜犯行,與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劉啟緯所犯前揭各罪間,因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移送併辦部分,乃與前揭起訴事實部分,完全相同,屬實質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又被告前曾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前案紀錄,㈠、㈡經接續執行後,至100年8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是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手段、所得之利益,及對各被害人財產所生之損害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目前以賣檳榔為業,已婚,尚無子女,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0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劉啟緯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自備鑰匙1支,據其於本院供述業經丟棄(本院卷㈡74頁參見),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行竊手法│主文│├──┼────────┼───────┼───┼─────────┼────────┼────────┤│1│103年4月8日19時│臺南市仁德區二│ 江嘉紘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駕駛車│劉啟緯竊盜,累犯│││31分許前之某時│仁路1段與二行││機車│牌號碼531-PBQ號│,處有期徒刑伍月││││一路交岔路口旁│││機車外出行竊,並│,如易科罰金,以││││空地│││以自備鑰匙竊取機│新台幣壹仟元折算│││││││車│壹日。│├──┼────────┼───────┼───┼─────────┼────────┼────────┤│2│103年5月3日21時│臺南市永康區中│ 柯志佩 │車牌號碼000-0000號│被告劉啟緯駕駛車│劉啟緯竊盜,累犯│││16分許前之某時│正六街69號對面││機車│牌號碼295-JUA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圍牆旁│││機車外出行竊,並│,如易科罰金,以│││││││以自備鑰匙竊取機│新台幣壹仟元折算│││││││車│壹日。│├──┼────────┼───────┼───┼─────────┼────────┼────────┤│3│103年5月7日20時│臺南市中西區西│ 柯馨喻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31分許前之某時│門路2段351號前││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3年5月7日21時│臺南市永康區中│ 鄧乃綺 │車牌號碼0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33分許前之某時│正路529號││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3年5月13日20時│臺南市中西區海│ 陳文玲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林嘉│劉啟緯共同竊盜,│││07分許前之某時│安路2段12號前││機車│清共乘機車外出行│累犯,處有期徒刑│││││││竊,並以自備鑰匙│伍月,如易科罰金│││││││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3年5月17日20時│臺南市中西區和│ 林秀珊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08分許前之某時│意路99號旁停車││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場│││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3年5月17日20時│臺南市安平區華│ 洪雪鳳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29分許前之某時│平路458號前││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3年5月30日19時│臺南市北區公園│ 黃益順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56分許前之某時│北路3號地下停││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車場│││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3年5月30日19時│臺南市中西區忠│ 吳冠緯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56分許前之某時│義路2段107號旁││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空地│││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3年5月30日21時│臺南市南區大同│ 詹清雅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21分許前之某時│路2段164巷中庭││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3年6月3日20時│臺南市東區大學│ 陳資菁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09分許前之某時│路與勝利路交岔││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路口圍牆旁│││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3年6月4日21時│臺南市中西區永│ 蔡佳吟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28分許前之某時│福路1段94號前││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3年6月4日22時│臺南市永康區崑│ 陳正泓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14分許前之某時│大路201巷98號││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旁│││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3年6月5日20時│臺南市北區海安│ 林宛蓉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林嘉│劉啟緯共同竊盜,│││07分許前之某時│路3段與立賢路2││機車│清共乘機車外出行│累犯,處有期徒刑││││段交岔路口停車│││竊,並以自備鑰匙│伍月,如易科罰金││││場│││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3年6月7日19時│臺南市北區北忠│ 鄭雅尹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37分許前之某時│街30號旁││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3年6月7日19時│臺南市北區公園│ 郭秋玲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37分許前之某時│路321巷巷口││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3年6月17日20時│臺南市中西區和│ 陳又愷 │車牌號碼0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林嘉│劉啟緯共同竊盜,│││06分許前之某時│意路99號旁公園││機車│清共乘機車外出行│累犯,處有期徒刑││││停車場│││竊,並以自備鑰匙│伍月,如易科罰金│││││││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3年6月21日20時│臺南市北區 和緯廖娸閔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林嘉│劉啟緯共同竊盜,│││08分許前之某時│路4段機車停車││機車│清共乘機車外出行│累犯,處有期徒刑││││場│││竊,並以自備鑰匙│伍月,如易科罰金│││││││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3年6月30日20時│臺南市北區和緯│ 陳巧倫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10分許前之某時│路4段8號好市多││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機車停車場│││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3年7月1日19時│臺南市永康區正│ 鄭斯予 │車牌號碼000-000號│被告劉啟緯與真實│劉啟緯共同竊盜,│││46分許前之某時│南一街與中正二││機車│姓名、年籍不詳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街路口│││成年人,共同以自│伍月,如易科罰金│││││││備鑰匙竊取機車。│,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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