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77號聲請人 陳禾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佑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到期日為民國104年4月15日之本票,發票日經塗改後未蓋章,應以塗改前為準,又塗改前發票日為民國104年4月17日,其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本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謝佑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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