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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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171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