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月美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