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q○○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q○○共同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q○○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7年10月23日確定,並於98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二、q○○夥同綽號「 阿正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均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於97年12月4日前某時、97年12月8日前某時、97年12月9日前某時、98年2月12日前某時、98年2月13日前某時、98年2月20日前某時、98年2月23日前某時、98年2月25日前某時、98年3月6日前某時及98年3月11日被查獲前當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推由該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與某不詳網鴿集團聯繫,以每隻約新臺幣(下同)1300元之代價,向該不詳網鴿集團購入如附表二贓物數量欄所示之賽鴿(該賽鴿等均係該不詳網鴿集團,在臺灣北部山區等地,架設鴿網所竊取之賽鴿),而故買贓物共計十次。
三、q○○又另行起意,並均與綽號 阿正之 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及得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q○○使用該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所提供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內碼:000000000000000),分別依照如附表編號1至85號所示之賽鴿腳環上所載之鴿主及電話號碼等資料,打電話給如附表編號1至85號所示之鴿主等人,向渠等表示賽鴿已在其手中,要求給付每隻賽鴿15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贖金,以釋放賽鴿,或亦口出欲剪掉失竊賽鴿之腳環或予以殺害,使賽鴿其失去價值等語,而利用鴿主因憐惜賽鴿,恐懼未依指示付款,賽鴿在其掌握中無法生還之心理,使各鴿主心生畏怖,藉以恐嚇上揭鴿主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7、19至25、27至36、38、39、41至58、60、63至81、83、84號所示之鴿主丁○等人,依照q○○之指示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7、19至25、27至
36、38、39、41至58、60、63至81、83、84號贖款金額欄所示之贖款,金額共計288100元,如附表編號5號所示鴿主甲酉○則係以付出代為將其他賽鴿送回鴿主處之勞務俾以贖回賽鴿,另如附表編號18、26、37、40、59、61、62、64、82及85號所示之鴿主卯○○、s○○、M○○、甲宙○、甲B○、午○○、n○○、甲玄○、u○○及F○○等人則未交付贖款而未遂。
四、嗣經警據報蒐證後,於98年3月11日22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段11股小段第261—265地號處,查獲q○○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KV號自用小客車,載運如附表編號86至110號所示為鴿主B○○等人所有失竊賽鴿共27隻(均已發還)、裝上揭賽鴿所用之尼龍網袋1個、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碼: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ONYERISSON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2張及登錄被害人電話號碼之紙條4張等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G○○訴請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復為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所明定。本案證人即被害人B○○、T○○、甲A○、L○○、甲地○、K○○、甲壬○、戊○○、辛○○、天○○、f○○、I○○、p○○、R○○、甲巳○、z○○、J○○、E○○、S○○、甲庚○、甲黃○、己○○、子○○、Q○○、證人即告訴人G○○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至於證人即被害人丁○、甲辰○、甲寅○、巳○○、甲酉○、y○○、r○○、乙○、癸○○、甲天○、甲宇○、N○○、x○○、甲子○、甲乙、m○○、c○○、卯○○、甲申○、w○○、Z○○、e○○、A○○、甲甲○、丑○○、s○○、l○○、庚○○、申○○、X○○、j○○、黃○○、地○○、甲亥○、亥○○、P○○、M○○、U○○、甲卯○、甲宙○、V○○、a○○、未○○、壬○○、寅○○、H○○、宙○○、C○○、戌○○、甲D○、 陳健銘吳楊 、甲己○、h○○、甲辛○、甲未○、i○○、甲丁○、甲B○、丙○○、午○○、n○○、b○○、甲玄○、甲午○、玄○○、k○○、甲戌○、O○○、d○○、t○○、Y○○、W○○、甲癸○、v○○、甲C○、甲○○、酉○○、甲丙○、o○○、甲丑○、u○○、辰○○、宇○○及F○○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業經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援引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後亦認為適當,故上揭證人等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又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亦經被告等同意援引作為證據,自應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q○○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事實欄所述之賽鴿、尼龍袋、行動電話、SIM卡及紙條等物,惟矢口否認有上開故買贓物及恐嚇取財、得利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打恐嚇電話,被查獲當天中午12點多阿正來找我,叫我幫他打恐嚇電話,我跟他說不要幫他處理,他還是把賽鴿、手機、SIM卡及紙條都丟在我家對面停車場的屋子裡,就走了,下午5點多,阿正又來,叫我把這些東西載到竹北六家一個空地上,放在那裡,然後他又走了,我白天沒有空,到晚上11點多我剛好要拿發票給人,我就順便把這些東西載出去,就被臨檢到。我並沒有為本案犯行,後來之所以會承認,是因我急著要交保,警察每次借提都跟我說這次借提完回去就可以交保,所以我才承認跟阿正去犯案云云。
二、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q○○於警詢時供稱:從97年12月間開始,我是用被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害人說你的鳥被網了,然後跟被害人要錢把鴿子贖回去,我叫被害人先把錢放在我指定的地方,等我錢拿到之後,我再跟被害人講到甚麼地方去拿鴿子。有共犯,是一位綽號叫阿正的。我的部分我是分到恐嚇款項的四分之一(交付贖款的地點有幾處?)我記得的有楊梅鎮建順家具附近縱貫路旁邊通往公墓的一個上坡戶的電線桿。還有北二高10
7公里處的電話亭,還○○○鄉○○路長安國術館路口的電信箱等語、於偵訊時供述:警詢筆錄有依照我的陳述記載。(警詢陳稱自97年12月間開始從事恐嚇取財犯行,犯案至何時為止?)至今年3月11日被查獲為止。我沒有參與架網、從網上取下鴿子、從網鴿地運送賽鴿,只有收受賽鴿、恐嚇鴿主、收取贖款、交還賽鴿。(尚有何人?)阿正。都是阿正跟該擄鴿的人聯絡,由阿正去跟網鴿的歹徒批鴿子,1隻是1000元到1300元。扣掉要給網鴿的人及阿正部分,我大概是分擔鴿款的四分之一。98年元旦前沒有多久,即97年12月間,阿正到我家找我一起做,我真的有打電話給被害人過。這48頁通訊監聽譯文警察播放給我聽時,我確認恐嚇電話都是我打的,當時綽號阿正之男子在開車,他是開他自己的車子,我不知道車號,車款是舊型BMW520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245號卷一【以下簡稱第2245號偵卷一】第110至114、116至120、342、343頁),及於本院調查時供述:阿正大約是97年5、6月第一次跟我講,我那時候直接拒絕他,後來大約97年11月15日到20日之間,他來找我,我跟他說我以前有這樣子前科,我不要做,他就叫我負責幫他打電話,載他去拿錢。至於鴿子部分,他說他會去買,我不知道他跟何人買,他只說那個部分他會負責。阿正每次都把鴿子放在放錢的地方附近,拿到錢後,我跟阿正都會打電話給被害人,告訴他們鴿子放在哪裡,叫他們去拿等語不諱(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且經證人甲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第2245號偵卷一第196頁、本院卷第94頁背面、95頁),並有證人即被害人丁○、甲辰○、甲寅○、巳○○、甲酉○、y○○、r○○、乙○、癸○○、甲天○、甲宇○、N○○、x○○、甲子○、甲乙、m○○、c○○、卯○○、甲申○、w○○、Z○○、e○○、A○○、甲甲○、丑○○、s○○、l○○、庚○○、申○○、X○○、j○○、黃○○、地○○、甲亥○、亥○○、P○○、M○○、U○○、甲卯○、甲宙○、V○○、a○○、未○○、壬○○、寅○○、H○○、宙○○、C○○、戌○○、甲D○、陳健銘、吳楊、甲己○、h○○、甲辛○、甲未○、i○○、甲丁○、甲B○、丙○○、午○○、n○○、b○○、甲玄○、甲午○、玄○○、k○○、甲戌○、O○○、d○○、t○○、Y○○、W○○、甲癸○、v○○、甲C○、甲○○、酉○○、甲丙○、o○○、甲丑○、u○○、辰○○、宇○○及F○○等人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B○○、T○○、甲A○、L○○、甲地○、K○○、甲壬○、戊○○、辛○○、天○○、f○○、I○○、p○○、R○○、甲巳○、z○○、J○○、E○○、S○○、甲庚○、甲黃○、己○○、子○○及Q○○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指述;暨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指訴綦詳,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份、搜索同意書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被告之電話簿影本1份、照片12幀、監聽譯文報告資料、通聯基地臺資料、監察書1份及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25張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0份等附卷足稽(見第2245號偵卷一第3至26、31至86、131至178、261至448頁、97年度他字第2449號卷【以下簡稱第2449號他字卷】第6至161頁、本院卷第27至46頁),此外,亦有如事實欄所述裝賽鴿所用之尼龍網袋
1個、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碼: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及SIM卡1張等物扣案足資佐證。
(二)被告嗣後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方詢問後,解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於98年3月12日諭知羈押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偵訊筆錄、本院訊問筆錄及本院押票各1份在卷足參(見第2245號偵卷一第93至101頁、本院98年度聲羈字第42號卷全卷),之後,被告之家人於98年3月16日為被告委任辯護人,被告並於98年3月26日、同年4月3日、同年
4月23日經警方借提製作筆錄,接著亦均由檢察官訊問,而此四次借提,無論係警詢抑或偵訊時,被告之辯護人均在場陪同應訊等情,為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各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在卷足佐(見第2245號偵卷一第106、110至120、125至130、179至182、209至254、341至344頁),然被告於上揭偵訊後均係還監,並未經檢察官諭知將向法院請求讓其交保或撤銷其之羈押,則苟真有被告所辯述上情,顯然被告並未因坦承而獲交保之待遇,其又為何未在之後偵訊時向檢察官提出質疑?甚且,在被告經起訴並被解送至本院,經本院訊問,其對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時,其亦未對警方所告知可獲得交保一節提出質疑,參以,本案原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9次恐嚇取財罪嫌,嗣經公訴人提出補充理由書認為每一位被害人遭恐嚇或得利部分均係成立一罪,是以應係成立74次恐嚇取財罪嫌、1次恐嚇得利罪嫌及10次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等情,有補充理由書1份在卷足憑,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坦承:(為何歷次偵訊及上次移審到法院法官訊問時都坦承?)因為我的律師昨天跟我會面,跟我說不是這樣一回事,所以我就決定翻供等語觀之(見本院卷第62頁背面),顯見被告所辯係誤以為可以交保方才坦承一節,顯非真實。
(三)次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為其個人所有之電話簿內所登載之0000000000號電話為如附表二編號38號被害人U○○之電話,且上揭電話於97年12月9日18時33分許,經人以為警所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電告需給付贖金以便贖回遭擄之賽鴿等情,為被告自承:該電話簿確實為其個人所有等情不諱(見本院卷第71頁背面),並經被害人U○○於警詢時指述甚明,且有前述之監聽譯文在卷足參,參以被告個人所有電話簿內登載被害人之電話號碼,以及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前揭NOKIA牌行動電話、SI
M卡等物即係本案所用以為前述擄鴿勒贖之恐嚇行為之聯絡工具等情,暨被告所辯稱:阿正係在當天下午5點多要求我將賽鴿、行動電話、SIM卡及紙條等物載至竹北六家某工地放置云云,然其卻遲至被查獲當天23時許方載運上揭賽鴿、行動電話、SIM卡及紙條等物出發,且行前亦未聯絡阿正,也不知放置處是否有人接收,或是否已聯繫妥當,即率爾欲將上揭賽鴿、行動電話、SIM卡及紙條等和恐嚇取財、得利犯行具有密切關係之物欲載往該處,顯見與常情有違,益徵被告所辯上情實乃匪夷所思,不足採信。
(四)又查,證人 劉智泰 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從97年10月份開始到過年後都和被告一起工作,工作時間是從早上5、
6點到傍晚,在工作期間,被告沒有離開現場,我也很少請假等語,又證人D○○亦證述:我有從97年10月份開始和被告在香山工地工作,一直被告被抓為止,工作時間是從5點到傍晚6、7點,被告一整天都會待在工地裡面等語在卷,然觀上揭恐嚇電話監聽譯文可知,通話時間並不長,而證人劉智泰亦自承:我係開怪手在裡面做,被告會站在外面,也就是一塊地,怪手是在比較裡面,被告人是在比較外面,被告站的地方離我的怪手有十幾二十米,那裡有大樹,被告就站在樹下,我操作怪手還蠻大聲的,我操作怪手時,我聽不到被告在休息的地方講話的聲音,我載填土石方到低窪地時,怪手是在比較高的地方,我開的怪手是面向裡面,我看不到被告等語,證人D○○則亦證稱:我們在工地中午可以休息大概半個鐘頭,我吃飽飯都在怪手上面坐,我不清楚被告在中午吃完飯有無午睡習慣。送土石方的卡車來時,是否要被告簽收,我不清楚,因為我們在裡面工作,我們看不到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110背面、114頁背面),足認證人劉智泰及D○○於工作期間並非整日隨時隨地均和被告在一起,則自難僅以證人等所為上揭證述內容,即遽為被告並未為本案犯行之認定,自不待言。
(五)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共同正犯,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故各共同正犯者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責,並應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屬之,又行為之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均經參與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4號、72年度臺上字第1978號、71年度臺上字第916號、70年度臺上字第7049號分別著有判決可參照。查被告明知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係向不詳擄鴿集團購入遭擄之賽鴿,再以所購入之賽鴿恐嚇鴿主,致鴿主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付款,其猶仍收下賽鴿、撥打恐嚇電話、收取贖款、交還賽鴿等節,顯見被告與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在故買贓物、恐嚇取財及得利合同意思範圍內,有互相利用彼此之行為,分擔實行,共同達成故買贓物、恐嚇取財及得利之目的,自應就全部行為共同負責至明。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q○○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10次、同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74次、同法第346條第
2項恐嚇得利罪1次、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10次。被告就上揭犯行間,與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8、26、37、40、59、61、62、64、82及85號所犯行,均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所為上揭10次故買贓物罪、74次恐嚇取財罪、1次恐嚇得利罪及10次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又被告q○○前曾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7年10月23日確定,並於98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如事實欄第二段所示於98年2月12日前某時、98年2月13日前某時、98年2月20日前某時、98年2月23日前某時、98年2月25日前某時、98年3月6日前某時及98年3月11日被查獲前當日某時許所為故買贓物犯行,及如附表二編號40至85號所示恐嚇取財犯行等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上揭部分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合法賺取金錢,反以上揭犯罪方法圖取不法之財產所得,所故買及恐嚇取財之賽鴿數量大,犯罪次數及被害人均多,雖每次恐嚇取財、得利所得金額不多,惟危害社會共同之生活秩序程度匪淺,對鴿主財產權之保障影響甚大,及渠於共同犯罪中扮演角色與涉案情節之輕重,被告犯後飾詞辯解,態度非謂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尼籠網袋1個,為共犯即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渠等為上揭故買贓物犯行時裝置為警查獲當時所扣得之賽鴿所用之物,已如前述,爰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被告所為第十次之故買贓物罪項下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碼: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及SIM卡1張等物,為共犯即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被告和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共同為上揭恐嚇取財及得利犯行所用之物等情,亦如前述,爰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被告所為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罪項下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ERISSON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1張及紙條4張等物,雖據被告供述係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一併所交予,惟本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與被告所為上揭犯行有關,而為犯罪所用、所得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5條第
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方鴻愷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一:
(一)故買贓物部分:┌──┬───────┬───────────────┐│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2│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3│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4│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5│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6│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7│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8│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9│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事實欄第二段│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尼龍網袋壹個沒收││││之。│└──┴───────┴───────────────┘
(二)恐嚇取財部分:┌──┬───────┬────────────────┐│1│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1│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2│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2│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3│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3│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4│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4│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5│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附表二編號5│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6│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6│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7│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7│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8│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8│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9│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9│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如事實欄第三段│q○○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張沒收之。│└──┴───────┴────────────────┘附表二:
┌──┬─────┬──────┬────┬─────┬─────┐│編號│恐嚇時間│被害人姓名及│賽鴿數量│贖款金額│備註││││電話號碼││(新臺幣)││├──┼─────┼──────┼────┼─────┼─────┤│1│97/12/04│丁○│1隻│2000元│已付款│││10:20│0000-000000││││├──┼─────┼──────┼────┼─────┼─────┤│2│97/12/04│甲辰○│2隻│4000元│已付款│││10:22│0000-000000││││├──┼─────┼──────┼────┼─────┼─────┤│3│97/12/04│ 劉柏樑 │1隻│2000元│已付款│││10:25│0000-000000││││├──┼─────┼──────┼────┼─────┼─────┤│4│97/12/04│巳○○│1隻│2000元│已付款│││10:29│0000-000000││││├──┼─────┼──────┼────┼─────┼─────┤│5│97/12/04│甲酉○│1隻│2000元│未實際付款│││10:30│0000-000000│││,而係以代│││││││其他被害人│││││││轉交贖款並│││││││帶回賽鴿之│││││││方式,而一│││││││併取回自己│││││││所有賽鴿│├──┼─────┼──────┼────┼─────┼─────┤│6│97/12/04│y○○│1隻│2000元│已付款│││10:32│00-0000000││││├──┼─────┼──────┼────┼─────┼─────┤│7│97/12/04│r○○│1隻│2000元│已付款│││10:33│0000-000000│││││││00-0000000││││├──┼─────┼──────┼────┼─────┼─────┤│8│97/12/04│乙○│1隻│2000元│已付款│││10:33│0000-000000│││││││00-00000000││││├──┼─────┼──────┼────┼─────┼─────┤│9│97/12/04│癸○○│1隻│3000元│已付款│││10:37│0000-000000│││││││00-0000000││││├──┼─────┼──────┼────┼─────┼─────┤│10│97/12/04│甲天○│1隻│2000元│已付款│││10:40│0000-000000│││││││00-0000000││││├──┼─────┼──────┼────┼─────┼─────┤│11│97/12/04│謝暻耀│1隻│2000元│已付款│││10:47│0000-000000│││││││00-0000000││││├──┼─────┼──────┼────┼─────┼─────┤│12│97/12/04│N○○│1隻│2500元至│已付款│││10:49│0000-000000││3000元│││││00-0000000││││├──┼─────┼──────┼────┼─────┼─────┤│13│97/12/04│x○○│1隻│2000元│已付款│││10:53│0000-000000││││├──┼─────┼──────┼────┼─────┼─────┤│14│97/12/04│甲子○│4隻│8000元│已付款│││15:32│0000-000000││││├──┼─────┼──────┼────┼─────┼─────┤│15│97/12/04│甲乙│1隻│2000元│已付款│││15:56│0000-000000││││├──┼─────┼──────┼────┼─────┼─────┤│16│97/12/04│m○○│1隻│2000元│已付款│││18:31│0000-000000││││├──┼─────┼──────┼────┼─────┼─────┤│17│97/12/04│c○○│1隻│2000元│已付款│││16:01│0000-000000│││││││00-0000000││││├──┼─────┼──────┼────┼─────┼─────┤│18│97/12/04│卯○○│1隻│2000元│未付款│││16:13│0000-000000│││││││000-0000000││││├──┼─────┼──────┼────┼─────┼─────┤│19│97/12/04│甲申○│1隻│2000元│已付款│││16:15│0000-000000││││├──┼─────┼──────┼────┼─────┼─────┤│20│97/12/04│w○○│1隻│2000元│已付款│││16:22│0000-000000│││││││00-0000000││││├──┼─────┼──────┼────┼─────┼─────┤│21│97/12/04│Z○○│1隻│2000元│已付款│││16:45│0000-000000││││├──┼─────┼──────┼────┼─────┼─────┤│22│97/12/04│e○○│1隻│2000元│已付款│││16:49│0000-000000│││││││00-0000000││││├──┼─────┼──────┼────┼─────┼─────┤│23│97/12/04│A○○│6隻│12000元│已付款│││18:25│0000-000000││││├──┼─────┼──────┼────┼─────┼─────┤│24│97/12/04│甲甲○│1隻│2000元│已付款│││18:26│0000-000000││││├──┼─────┼──────┼────┼─────┼─────┤│25│97/12/04│丑○○│1隻│2000元│已付款│││18:28│0000-000000││││├──┼─────┼──────┼────┼─────┼─────┤│26│97/12/04│s○○│1隻│2000元│未付款│││18:00│0000-000000││││├──┼─────┼──────┼────┼─────┼─────┤│27│97/12/04│l○○│1隻│2000元│已付款│││19:04│0000-000000││││├──┼─────┼──────┼────┼─────┼─────┤│28│97/12/04│庚○○│1隻│2000元│已付款│││18:33、│0000-000000││││││18:36│0000-000000││││├──┼─────┼──────┼────┼─────┼─────┤│29│97/12/08│申○○│5隻│7500元│已付款│││18:10│0000-000000││││├──┼─────┼──────┼────┼─────┼─────┤│30│97/12/08│X○○│4隻│8000元│已付款│││18:17│0000-000000││││├──┼─────┼──────┼────┼─────┼─────┤│31│97/12/08│j○○│1隻│2500元│已付款│││18:27│0000-000000││││├──┼─────┼──────┼────┼─────┼─────┤│32│97/12/08│黃○○│1隻│1500元│已付款│││18:38│0000-000000││││├──┼─────┼──────┼────┼─────┼─────┤│33│97/12/08│地○○│1隻│2000元│已付款│││18:40│0000-000000│││││││00-0000000││││├──┼─────┼──────┼────┼─────┼─────┤│34│97/12/08│甲亥○│1隻│2000元│已付款│││18:43│0000-000000││││├──┼─────┼──────┼────┼─────┼─────┤│35│97/12/08│亥○○│1隻│2000元│已付款│││18:45│0000-000000││││├──┼─────┼──────┼────┼─────┼─────┤│36│97/12/08│P○○│1隻│2000元│已付款│││18:49│0000-000000│││││││0000-000000││││├──┼─────┼──────┼────┼─────┼─────┤│37│97/12/08│M○○│3隻│2000元/隻│未付款│││19:41│0000-000000││││├──┼─────┼──────┼────┼─────┼─────┤│38│97/12/09│U○○│1隻│2000元│已付款│││18:33│0000-000000││││├──┼─────┼──────┼────┼─────┼─────┤│39│97/12/09│甲卯○│1隻│2000元│已付款│││18:34│0000-000000││││├──┼─────┼──────┼────┼─────┼─────┤│40│98/02/09│甲宙○│1隻│2000元│未付款│││21:21│0000-000000││││││21:35│││││├──┼─────┼──────┼────┼─────┼─────┤│41│98/02/12│V○○│1隻│2000元│已付款│││11:41│0000-000000│││││││000-000000││││├──┼─────┼──────┼────┼─────┼─────┤│42│98/02/12│a○○│7隻│25000元│已付款│││11:43、│0000-000000││││││98/02/13│││││││19:26│││││├──┼─────┼──────┼────┼─────┼─────┤│43│98/02/12│未○○│1隻│1800元│已付款│││11:50│0000-000000││││├──┼─────┼──────┼────┼─────┼─────┤│44│98/02/12│壬○○│1隻│1800元│已付款│││11:57│0000-000000││││├──┼─────┼──────┼────┼─────┼─────┤│45│98/02/12│寅○○│2隻│4000元│已付款│││15:11│0000-000000││││├──┼─────┼──────┼────┼─────┼─────┤│46│98/02/12│H○○│4隻│8000元│已付款│││15:21│0000-000000││││├──┼─────┼──────┼────┼─────┼─────┤│47│98/02/13│宙○○│16隻│50000元│已付款│││19:24、│0000-000000││││││21:28│││││├──┼─────┼──────┼────┼─────┼─────┤│48│98/02/13│C○○│1隻│2000元│已付款│││19:29│0000-000000││││├──┼─────┼──────┼────┼─────┼─────┤│49│98/02/20│戌○○│1隻│2000元│已付款│││10:22│0000-000000││││├──┼─────┼──────┼────┼─────┼─────┤│50│98/02/20│甲D○│3隻│6000元│已付款│││10:24│0000-000000││││├──┼─────┼──────┼────┼─────┼─────┤│51│98/02/20│g○○│1隻│2000元│已付款│││10:28│0000-000000││││├──┼─────┼──────┼────┼─────┼─────┤│52│98/02/20│吳楊│2隻│4000元│已付款│││10:33│00-00000000│││││││0000-000000││││├──┼─────┼──────┼────┼─────┼─────┤│53│98/02/20│甲己○│1隻│2000元│已付款│││10:38│0000-000000││││├──┼─────┼──────┼────┼─────┼─────┤│54│98/02/20│h○○│1隻│2000元│已付款│││10:39│0000-000000││││├──┼─────┼──────┼────┼─────┼─────┤│55│98/02/20│甲辛○│1隻│2000元│已付款│││10:48│0000-000000││││├──┼─────┼──────┼────┼─────┼─────┤│56│98/02/20│甲未○│1隻│2000元│已付款│││19:22│0000-000000││││├──┼─────┼──────┼────┼─────┼─────┤│57│98/02/23│i○○│1隻│2000元│已付款│││18:43│0000-000000││││├──┼─────┼──────┼────┼─────┼─────┤│58│98/02/23│甲丁○│1隻│2000元│已付款│││19:13│0000-000000│││││││000-000000││││├──┼─────┼──────┼────┼─────┼─────┤│59│98/02/23│甲B○│10隻│15000元│未付款│││18:50│0000-000000││││├──┼─────┼──────┼────┼─────┼─────┤│60│98/02/23│丙○○│4隻│10000元│已付款│││19:00│0000-000000││││├──┼─────┼──────┼────┼─────┼─────┤│61│98/02/25│午○○│2隻│4000元│未付款│││19:03│0000-000000││││├──┼─────┼──────┼────┼─────┼─────┤│62│98/02/25│n○○│1隻│未論及價碼│未付款│││19:05│0000-000000││即掛斷││├──┼─────┼──────┼────┼─────┼─────┤│63│98/02/25│b○○│1隻│2000元│已付款│││19:12│0000-000000││││├──┼─────┼──────┼────┼─────┼─────┤│64│98/02/25│甲玄○│1隻│1800元│未付款│││19:16│0000-000000││││├──┼─────┼──────┼────┼─────┼─────┤│65│98/02/25│甲午○│1隻│2000元│已付款│││19:22│0000-000000││││├──┼─────┼──────┼────┼─────┼─────┤│66│98/02/25│玄○○│1隻│2500元│已付款│││20:10│0000-000000││││├──┼─────┼──────┼────┼─────┼─────┤│67│98/02/25│k○○│1隻│2000元│已付款│││20:25│0000-000000││││├──┼─────┼──────┼────┼─────┼─────┤│68│98/03/06│甲戌○│5隻│10000元│已付款│││09:31│0000-000000││││├──┼─────┼──────┼────┼─────┼─────┤│69│98/03/06│O○○│2隻│4000元│已付款│││09:33│0000-000000││││├──┼─────┼──────┼────┼─────┼─────┤│70│98/03/06│d○○│1隻│2000元│已付款│││09:39│0000-000000││││├──┼─────┼──────┼────┼─────┼─────┤│71│98/03/06│t○○│1隻│2000元│已付款│││09:40│0000-000000││││├──┼─────┼──────┼────┼─────┼─────┤│72│98/03/06│Y○○│1隻│2000元│已付款│││09:43│0000000000││││├──┼─────┼──────┼────┼─────┼─────┤│73│98/03/06│W○○│2隻│4000元│已付款│││09:45│0000-000000│││││││000-0000000││││├──┼─────┼──────┼────┼─────┼─────┤│74│98/03/06│甲癸○│2隻│4000元│已付款│││09:46│0000-000000│││││││0000-000000││││├──┼─────┼──────┼────┼─────┼─────┤│75│98/03/06│v○○│1隻│2000元│已付款│││10:50│0000-000000│││││││00-0000000││││├──┼─────┼──────┼────┼─────┼─────┤│76│98/03/06│甲C○│1隻│2000元│已付款│││11:1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7│98/03/06│甲○○│1隻│2000元│已付款│││11:20│0000-000000││││├──┼─────┼──────┼────┼─────┼─────┤│78│98/03/06│酉○○│1隻│2000元│已付款│││11:22│0000-000000││││├──┼─────┼──────┼────┼─────┼─────┤│79│98/03/06│甲丙○│2隻│4000元│已付款│││11:33│0000-000000││││├──┼─────┼──────┼────┼─────┼─────┤│80│98/03/06│o○○│1隻│2000元│已付款│││11:39│0000-000000│││││││ 彭興永 │││││││0000-000000││││├──┼─────┼──────┼────┼─────┼─────┤│81│98/03/06│甲丑○│1隻│2000元│已付款│││16:00│0000-000000││││├──┼─────┼──────┼────┼─────┼─────┤│82│98/03/06│u○○│1隻│2000元│未付款│││11:29、│00-00000000││││││16:39│││││├──┼─────┼──────┼────┼─────┼─────┤│83│98/03/06│辰○○│1隻│2000元│已付款│││16:42│0000-000000││││├──┼─────┼──────┼────┼─────┼─────┤│84│98/03/06│宇○○│1隻│2000元│已付款│││19:33│0000-000000││││├──┼─────┼──────┼────┼─────┼─────┤│85│98/03/06│F○○│1隻│未付│未付款│││11:31│00-000000000│││││││0000-000000││││├──┼─────┼──────┼────┼─────┼─────┤│86│無│B○○│1隻│無│98/03/竹││││0000-000000│││縣新豐鄉福│││││││星段141小│││││││段地號前當│││││││場查獲 曾國 │││││││雄持有遭竊│││││││賽鴿。│├──┼─────┼──────┼────┼─────┼─────┤│87│無│T○○│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0││││├──┼─────┼──────┼────┼─────┼─────┤│88│無│甲A○│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0││││├──┼─────┼──────┼────┼─────┼─────┤│89│無│L○○│1隻│無│同上││││0000-000000││││├──┼─────┼──────┼────┼─────┼─────┤│90│無│甲地○│1隻│無│同上││││0000-000000││││├──┼─────┼──────┼────┼─────┼─────┤│91│無│K○○│2隻│無│同上││││0000-000000││││├──┼─────┼──────┼────┼─────┼─────┤│92│無│甲壬○│2隻│無│同上││││0000-000000││││├──┼─────┼──────┼────┼─────┼─────┤│93│無│戊○○│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4│無│辛○○│1隻│無│同上││││0000-000000││││├──┼─────┼──────┼────┼─────┼─────┤│95│無│天○○│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6│無│f○○│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7│無│I○○│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8│無│p○○│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99│無│甲巳○│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0│無│R○○│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1│無│z○○│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2│無│J○○│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3│無│G○○│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104│無│E○○│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5│無│S○○│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6│無│甲庚○│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107│無│甲黃○│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8│無│己○○│1隻│無│同上││││0000-000000││││├──┼─────┼──────┼────┼─────┼─────┤│109│無│子○○│1隻│無│同上││││0000-000000││││├──┼─────┼──────┼────┼─────┼─────┤│110│無│Q○○│1隻│無│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一)尼龍網袋壹個。
(二)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三)SIM卡壹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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