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806號債權人星海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宗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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