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陳文豪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 律師被告 林啓造
邱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8日收件,二土測字第60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1日收件,二土測字第60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