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7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書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書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83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2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書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83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20號」均誤載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369號」,然此等文字之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妙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