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638號聲請人 何培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登木林凱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為提示日抑或105年3月26日,若為提示日,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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