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浩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瀚宇彩晶│臺灣銀行│107年8月31日│363,741元│AH0000000│││股份有限│忠孝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