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