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揚山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季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通勝電子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9年7月31日│57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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