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李俊杰 附民被告 蔡致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