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樹德 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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