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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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104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涵聖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施君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103年1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 鄭乾俲 之證明文件。
5.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0.聲請人現擔任誠智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請陳報每月
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請陳報當時係與何銀行協商,及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另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