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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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鑫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刑事第八庭」之記載均更正為「刑事第九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刑事第八庭」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刑事第九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