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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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71號原告 張輝義
張炳勝 被告 林重輪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等請求非財產權及財產權部分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8,784元,經本院通知後仍未補繳,嗣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等逾期多時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黃郁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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