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66號
109年度易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瑜選任辯護人陳文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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