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38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聲請程序違背規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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