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89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三(二),關於「然被繼承人 詹瑞騰 即 詹榮富 名下尚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及同市○○區○段○○○○○○○○○○號(面積分別為30.28、16.58平方公尺,持分皆為全)之土地」應更正為「然被繼承人詹瑞騰即詹榮富名下尚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及同市○○區○○段○○○○○○○○○○號(面積分別為30.28、16.85平方公尺,持分皆為全)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涂秀玲
法官蔡建興法官顏淑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