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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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玉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玉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羅玉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5日│105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812號│第50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42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6日│106年2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42號││├────┼───────────┼───────────┤││判決│106年1月23日│106年3月1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