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弘裕指定辯護人鐘烱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顯係「指定辯護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