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53號聲請人 鄭榆馨 兼法定代理人 周宜璇 相對人 鄭傑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乙○○、甲○○應分別徵收裁判費2,000元、1,000元,聲請人2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2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至聲請人2人住處,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2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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