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97號聲請人 李奕昇 相對人 楊君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三之第2、3行關於「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33,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3,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3,27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