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0號原告 劉豐次
許淑鑾 被告 林美金 被告 廖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萬1,000元【計算式:3,949,000元+2,662,000=6,6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許映鈞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