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龍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光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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