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藍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参拾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慧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2,595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藍慧琪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12月17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2.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3.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3年10月17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4.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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