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何奕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鼎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裕
號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添喜
陳麗櫻 吳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貳角叁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給付時聲請人外匯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