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債權人 楊銘德 債務人 温翔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442號編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109年9月24日150,000元FA0000000110年5月3日002110年4月20日160,000元FA0000000110年5月3日003110年3月18日200,000元FA0000000110年5月3日004109年8月9日100,000元FA0000000110年5月3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