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致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少方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致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少方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