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嘉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9523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應予更正)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