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胤茗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訴字第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胤茗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竟基於轉讓毒品兼偽藥之概括犯意」、「並扣得趙胤茗所有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成份之咖啡包6包及殘渣袋6只等物。」,應分別更正、補充為「竟基於轉讓偽藥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並扣得趙胤茗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份之咖啡包6包及殘渣袋6只等物。」;其證據除「證人 陳浩庭張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紙(偵卷第33、34頁)」,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趙胤茗於上開相同時、地,以一行為無償轉讓偽藥愷他命予證人陳浩庭、張郢施用,無從分其先後,屬一個轉讓行為,其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僅成立實質上一罪,公訴意旨請求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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