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萍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48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中簡字第25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冠萍與告訴人 蕭宇展 係前於民國106年5月中旬在手機遊戲「誅仙」認識之網友,其後告訴人並將其裸露上半身之私密照片1張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方式,傳送予在LINE通訊軟體上自稱「 林旎倩 」之被告。後因告訴人自同年6月初起即未再與被告聯絡,被告遂心生不滿,而基於妨害秘密之故意,於同年6月15日上午10時53分許,以其在巴哈姆特網路遊戲討論區之帳號venus7295登入該討論區之爆料專區後,上傳上開告訴人之私密照片至該討論區,並以:「再來幫派裡面也認識了一個ID叫『御鋒』的 青雲 ,姐姐曾經跟他聊天一次,她覺得還蠻愉快的,但不知後期他再也不理姐姐了?他們聊天還有聊到戶傳一點照片,所以我也逼姐姐把『御鋒』照片交出來」等語描述在「誅仙」遊戲中ID為「御鋒」之蕭宇展,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告訴人之上開露點照片,而洩漏其因利用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等相關設備而持有蕭宇展之秘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
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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