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張心潔 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 律師被告 張伯聖
張詩潔 張文潔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分配比例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兄弟姊妹,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係被繼承人 張坤財 所有,經繼承後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或以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因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僅有1處出入口,其內部房間亦無法讓共有人
5人平均分配使用,且共有人5人對於建物部分出租及收取租金之分配無定論,為免共有人5人日後往生,個別之繼承人又再為系爭不動產之使用分配起爭執,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則以:系爭不動產並無分割,自被繼承人張坤財在世起迄今均係出租他人,原告本希望系爭不動產內的承租人搬走,她要住進去,被告丙○○告知原告因為租約尚未到期,無法請出租人搬離,原告有騷擾承租人之情形。系爭不動產出租之租金雖由兩造各佔1/5,但自被繼承人張坤財過世後,兩造約定收取之租金大部分用來照顧原告,其餘費用存放在被告戊○○帳戶內代為保管。兩造嗣於民國110年1月
7日達成協議,兩造同意授權委託信義房屋出售系爭不動產,但因原告患有思覺失調症,常忘記自己說過的話和做過的事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109年度重司調字第411號卷第17-19頁),且為被告等人不爭執,堪信為真。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
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系爭不動產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兩造以契約訂立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不能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應予准許。原告陳明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僅有1處出入口,其內部房間亦無法讓共有人5人平均分配使用等情,為被告等人所不爭,並有系爭不動產照片4張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是依該共有物之性質,顯然無法原物分割。兩造雖無法完全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然就出售系爭不動產部分均為兩造同意,此有被告提出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照片影本為證,且為原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1頁、第48頁),是原告主張將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分割方案,並未違反兩造意願,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主張予以變價分割,應屬可採。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分配比例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之1條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且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共有人就分割結果亦同霑利益,若全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符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之1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表一:
┌──┬────────┬──────┬──────┐│編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新北市新莊區 中誠 │148.91│甲○○:1/25│││段第12地號││丁○○:1/25│││││戊○○:1/25│││││乙○○:1/25│││││丙○○:1/25│└──┴────────┴──────┴──────┘┌──┬──────┬──────┬──────┬────┬──────┐│編號│建號│土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2│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新莊區│83.16│甲○○:1/5│││中誠段82建號│中誠段12地號│幸福路671巷││丁○○:1/5│││││1弄1號││戊○○:1/5│││││││乙○○:1/5│││││││丙○○:1/5│└──┴──────┴──────┴──────┴────┴──────┘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甲○○│1/5│├──┼───┼──────┤│2│丁○○│1/5│├──┼───┼──────┤│3│戊○○│1/5│├──┼───┼──────┤│4│乙○○│1/5│├──┼───┼──────┤│5│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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