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
14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6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已可認定。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14日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68號卷第17至20頁、第28至32頁、第6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卷第32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及包裝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1包淨重:0.8228公克驗餘淨重:0.8210公克2玻璃球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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