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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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詠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詠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徐詠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2日│99年4月1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67號│字第1336號│├─┬────┼─────────┼─────────┤│最│法院│高雄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年度訴字第1047││││5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9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1日│99年10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8488號│第4975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2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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