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國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0、1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0、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0、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11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3364卷第9頁);且上開第二級毒品為被告於113年9月7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之2居所附近路邊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3264卷第45至46、132頁)。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既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耗損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2.6004公克

驗餘淨重:2.5706公克

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111號鑑驗書(核交3364卷第9頁)。

⒉扣案物品照片(核交3364卷第39頁)。

⒊109年度安保字第1235號(核交3364卷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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