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國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0、1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0、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0、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11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3364卷第9頁);且上開第二級毒品為被告於113年9月7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之2居所附近路邊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3264卷第45至46、132頁)。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既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耗損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2.6004公克
驗餘淨重:2.5706公克
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111號鑑驗書(核交3364卷第9頁)。
⒉扣案物品照片(核交3364卷第39頁)。
⒊109年度安保字第1235號(核交3364卷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