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27號聲請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最近一屆(即第7屆)全體董事7人(即董事長 蕭梁純 ;董事 張雁昆 、 韓美安 、 江欣婷 、 劉士毅 、 陳慧芩 、 程思 一)最新現戶或除戶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另應予說明上開董事 程思一 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事證(若已死亡,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若已辭職,則應提出辭職書面資料;如尚有其他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情事,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推薦臨時董事名冊(若係請求選任數名臨時董事,至少應提出同額之推薦人選,又聲請人所推薦人選業已同意擔任,併請提出願任同意書及敘明其現職或學經歷等狀況),並提供其聯絡方式(含電話、通訊地址等);同時應說明與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有無利害關係存在?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