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ONTEMAMADOU(中文名馬瑪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ONTEMAMADOU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KONTEMAMADOU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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